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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各类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24 16:01:16 来源:蓝山文明网 编辑:lswenming 更多文件汇编

 

永州市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文明家庭、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集市、文明旅游风景区、文明餐饮示范店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文明家庭、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集市、文明旅游风景区、文明餐饮示范店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州市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的评选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城镇街道、社区居委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实行独立核算、建有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含委托法人单位)。文明村镇的评选范围包括乡、镇、村。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文明家庭、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集市、文明风景旅游区和文明餐饮示范店评选范围参照湖南省相关评选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永州市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文明家庭、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集市、文明旅游风景区、文明餐饮示范店是综合性的荣誉称号,这些荣誉称号的获得者必须是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协调发展,工作实绩位于全市前列,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单位、村镇、校园、家庭、社区(小区)、集市、风景旅游区和餐饮示范店。

第四条  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文明家庭、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集市、文明风景旅游区和文明餐饮示范店创建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提高人们的文明素质和城乡文明程度为目标,坚持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创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稳步发展。

 

第二章  评 选 条 件

 

    第五条  文明单位评选条件: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党组织能够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科室、文明车间、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职工以及各种形式的社区共建、城乡共建活动,热心志愿服务,杜绝不文明行为,努力为当地文明创建工作作出贡献。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党的理论、路线、纲领和方针政策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抓好“道德讲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人皆知,人人践行。重视诚信建设,杜绝失信行为。

(三)重视学习培训,文体卫生先进。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无计划外生育。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精神面貌健康向上。

(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职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重大意识形态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亮化,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改善,文明单位创建氛围浓厚。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市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科学,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六条  文明标兵单位评选条件

文明标兵单位除具备文明单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工作实绩位于全市同行业前列,并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较突出位置。

(二)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创造过对全市、全省甚至全国同行业有指导意义的经验。

第七条  文明村镇评选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委、党支部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健全,能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积极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领导干部坚强团结,廉洁奉公,民主管理,开拓创新,干群关系融洽,在群众中威信高。领导干部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有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创建工作人财物有保障,创建活动落实。

(二)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加大科技投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民服务的功能,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稳定增长,农民收入逐年增加,主要经济指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广泛开展星级文明户评选、城乡共建、联片共建等活动,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宣传教育阵地稳固,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核心价值观融入农村发展各方面,在广大农村形成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良好风尚。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发挥村民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喜事理事会、禁毒禁赌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倡导良好道德风尚。加强农村文化教育,积极开展文化讲堂建设,利用讲堂向农民传授科学文化知识,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开展文明集市、信用户等创建活动和各种群众性评比活动,开展农村志愿服务活动。

(四)村容村貌整洁。有科学合理的村镇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公用设施逐步配套。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耕地和依法用地。开展普及低碳生活理念、生态环境保护、爱绿护绿、清洁环境卫生等志愿服务活动;实施乡村清洁工程,推进改水、改厨、改厕、改圈工作,垃圾清运处理及时,河塘沟渠有效治理,无黑臭水体、垃圾漂浮物,农村环境整洁优美。

(五)科教文卫稳步发展。坚持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广致富实用科技。尊师重教,积极发展教育事业,九年制义务教育得到落实。重视卫生保健,人民健康水平得到提高。计划生育工作达到全市先进水平。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扫除陈规陋习,反对封建迷信。有功能较为齐全的文体活动设施,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因地制宜开展特色“文化讲堂”系列活动。

(六)社会治安状况良好。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社会稳定,村连续两年以上无刑事案件,乡镇连续两年以上无重特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案件。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群众有安全感。

(七)基层民主制度健全有效。重视基层民主建设,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有保障。乡镇人大代表依法直接选举产生,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村委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融洽,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村务管理规范有序,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建立乡镇档案室,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达到省二级以上标准。建立村级档案室,做到“五有一无”(有专人、有柜子、有库房、有档案管理制度,有档案实体,无档案安全事故)

第八条  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文明家庭、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集市、文明风景旅游区和文明餐饮示范店评选条件参照湖南省相关评选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九条  评选时间与申报资格

    (一)永州市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文明家庭、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集市、文明风景旅游区和文明餐饮示范店每两年评选一次,逢单年份进行评选。

(二)凡连续两年保持县(区)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称号的单位均有资格申报市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凡连续两年保持市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称号的单位均有资格申报市文明标兵单位、文明标兵校园;凡连续两年保持县(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集市、文明旅游风景区、文明餐饮示范店的均可申报市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集市、文明旅游风景区、文明餐饮示范店。

第十条  申报程序

各县(区)参加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文明家庭、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集市、文明风景旅游区和文明餐饮示范店评选的,由各县(区)文明委向市文明委申报;中央、省驻永单位和市直各单位,符合评选条件的,直接向市文明委申报。

第十一条  考核方法与评选程序

(一)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文明家庭、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集市、文明风景旅游区和文明餐饮示范店的考核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办法进行,具体参照测评细则执行。

(二)各县(区)文明委向市文明委推荐的各类创建单位应当征求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汇总上报。

(三)申报单位经考核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由市文明办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市文明委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市内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公示期满后,报市文明委批准。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评选出来的永州市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文明家庭、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集市、文明旅游风景区、文明餐饮示范店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并按照中央、省、市相关规定享受一定物质奖励。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永州市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文明家庭、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集市、文明旅游风景区、文明餐饮示范店由市文明办负责管理。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每年底要向市文明办书面报告一次创建活动的开展情况,包括创建的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县(区)文明办要加强对本县(区)的各类创建单位的联系和指导,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考查,促进其不断进步,不断提高。

第十四条  永州市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文明家庭、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集市、文明旅游风景区、文明餐饮示范店实行届期制,一届两年,被评选命名后,经市文明办复查合格,可保持荣誉称号三届(六年)。三届之后,其荣誉称号自动消失,可直接参与下一届同一荣誉称号的评选申报。获市文明单位、文明校园荣誉称号的,在有效期内可申报市文明标兵单位、市文明标兵校园,如申报成功,市文明单位、市文明校园荣誉称号有效期顺延至市文明标兵单位、文明标兵校园届期结束;获市文明标兵单位、文明标兵校园、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集市、文明旅游风景区、文明餐饮示范店荣誉称号的,在有效期内可申报省文明单位、省文明校园、省文明村镇、省文明家庭、省文明社区(小区)、省文明窗口单位、省文明集市、省文明旅游风景区、省文明餐饮示范店,如申报成功,市级荣誉称号有效期顺延至省荣誉称号届期结束。

第十五条  永州市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如机构变更或解散,其所获荣誉称号自动消失;如只变更名称,不变动法人资格,应及时报市文明办备案,否则,对其所获荣誉称号亦视为自动消失。凡撤销学校,其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称号自行终止;凡分设学校,若原学校是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且学校名称未改变者,其称号继续保留,但分设出的学校不享有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称号;凡合并学校,其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称号自行终止。分设出的学校和合并的学校,可以重新创建申报。

第十六条  届期内各类文明创建单位开展“亮身份、立承诺、展形象”行动,在单位醒目位置以适当形式亮明文明单位身份,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发挥示范带动效应。要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订立服务承诺,提升服务水平。要加大对文明创建的宣传力度,保持良好风貌,增强全社会文明氛围。

第十七条 建立届期内各类文明单位复查考核退出机制,每两年复查一次,逢双年进行。对文明程度滑坡或在复查考核中不合格的,采取约谈、黄牌警告、降低荣誉级别和取消荣誉称号四种方式予以处罚。被约谈的单位,限期半年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给予黄牌警告;给予黄牌警告的单位,限期一年整改,在受处分一年后的第一个月,须向市文明委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经整改后,凡达到标准的,恢复其荣誉称号;仍达不到标准的,降低荣誉级别或撤销其荣誉称号。整改期计入荣誉称号有效期,整改期内不得享受所获荣誉称号的待遇;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

(一)届期内各类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出现文明程度滑坡、干部职工文明素养降低趋势的,将被约谈。

(二)届期内各类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或降级处罚。

(1)领导班子有不团结现象,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经组织决定,免予处分、处罚的;

(2)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致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工作实绩或服务水平、群众满意率呈下降趋势的;

(3)干部职工有参与公共场所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违法散布谣言和不实信息但情节较轻,未造成较大影响的或在工作生活中出现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4)发生较大责任事故,但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5)环境保护和卫生状况退步较快;

(6)发生较大网络舆情和意识形态责任事故的;

(7)“道德讲堂”不能正常开设,一年低于四次,干部职工思想道德、文明素养下滑的。

(三)届期内各类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主要成员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判刑或因诚信问题被法院纳入黑名单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严重滑坡;

(3)进行违规非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偷税漏税,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4)干部职工因吸毒贩毒、聚众赌博、卖淫嫖娼、违法散布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等受到治安处罚,封建迷信活动严重,婚丧事大操大办或在工作、生活中出现极不文明言行造成恶劣影响的;

(5)有计划外生育的;

(6)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7)发生重大网络舆情、意识形态责任事故;

(8)环境污染严重,卫生面貌差的;

(9)“道德讲堂”没有开设,干部职工思想道德、文明素养严重下滑的;

(10)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四)届期内文明村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

(1)领导班子有不团结现象,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经组织决定,免于处分、处罚的;

(2)工作滑坡或管理不善,导致经济社会发展滞缓,质量不高,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呈下降趋势的;

(3)社会治安状况和社会风气退步,群众缺乏安全感,封建迷信、“黄赌毒”、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轻微存在的,建立了“四会一约”制度,但未真正实施,“十星级文明户”等群众性评选活动为切实开展,乡风文明建设成效不明显的;

(4)环境保护和卫生状况滑坡,“脏、乱、差”现象突出的;

(5)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

(6)发生较大网络舆情和意识形态责任事故的;

(7)基层民主制度不落实,发生侵犯群众行使民主权利一般事件的。

(五)届期内文明村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不团结,战斗力减弱,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中有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被判刑的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决策失误,管理不善,导致经济社会发展遇到较大困难,出现严重滑坡,人民生活改善不明显,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

(3)社会治安状况和社会风气不好,群众没有安全感,封建迷信、“黄赌毒”、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未建立“四会一约”、未开展“十星级文明户”等群众性评选活动,乡风文明建设没有成效的;

(4)乡镇规划滞后,违反环保、土地法规,环境建设和卫生状况较差的;

(5)发生特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6)发生重大网络舆情和意识形态责任事故的;

(7)计划生育工作没有达标的;

(8)基层民主制度不健全,发生侵犯群众行使民主权利重大事件的;

(9)严重存在影响村镇整体形象的其他情况的。

(六)文明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1)家庭成员违纪违法;

(2)家庭成员参与“黄、赌、毒”;

(3)家庭成员参与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

(4)家庭成员在文明、诚信等方面有不良记录;

(5)家庭成员安全意识淡薄,发生大的安全事故;

(6)发生家庭暴力事件;

(7)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8)未成年子女无故失学辍学;

(9)家庭成员中违法散布谣言和不实信息的;

(10)家庭成员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其他行为。

(七)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

(1)领导班子成员或教职工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经组织决定,免于处分、处罚的严重违纪、违法事件;

(2)出现校园安全责任事故、消防责任事故、食物中毒事件;

(3)有违规办学(办班)、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问题;

(4)教职员工中有参与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违法散布谣言和不实信息、工作生活中出现不文明行为但情节较轻,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5)发生较大网络舆情和意识形态责任事故的。

(八)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1)近两年来有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事件;

(2)近两年来有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消防责任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3)近两年来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教职工违法犯罪案件、学校;

(4)近两年来有严重违规办学(办班)、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问题;

(5)近两年来学校或教师在申报、评审相关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造成不良影响;教职员工中有参与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婚丧事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6)近两年来有重大劳资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故、重大不诚信事件;

(7)近两年来有邪教组织活动、违法计划生育政策问题、重大社会治安案件;

(8)发生重大网络舆情和意识形态责任事故的。

(九)文明社区(小区)、窗口单位、风景旅游区、集市、餐饮示范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

(1)管理层主要成员中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经组织决定,免于处分、处罚的;

(2)管理不善,工作和服务水平滑坡,群众满意度和社会信誉度较低的;

(3)员工中有参与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婚丧事大操大办、但情节矫情,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4)发生较大责任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

(5)环境保护和卫生状况退步明显,群众有不良反应的;

(6)存在其他影响整体形象的现象。

(十)文明社区(小区)、窗口单位、风景旅游区、集市、餐饮示范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1)管理层主要成员中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判刑的;

(2)管理不善,工作和服务水平滑坡幅度较大,群众满意度和社会信誉度低的;

(3)员工中有吸毒贩毒、聚众赌博,、卖淫嫖娼等受到治安处罚,封建迷信活动严重、婚丧事大操大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员工中有练习“法轮功”和参与其他邪教活动的;

(4)计划生育工作没有达标的;

(5)发生较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

(6)环境卫生状况差且长期得不到改善,群众反应强烈的;

(7)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各类文明创建单位档案管理制度,做到  资料齐全,管理科学,方便实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永州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终止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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